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绣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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