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文 、 王英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如下:「㈠債務人陳建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8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建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英華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陳建文應向債權人給付19,99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陳建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英華負清償責任。」或提出關於本金19,990元部分,其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0月19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