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75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287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緩刑3年,並於94年1月4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3月初某日,復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4年7月11日,以93年度簡字第3961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