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
即債務人梁銘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