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附表:
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或每月繳納租金五千元之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母親貸款購買之該筆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貸款19,000元之相關繳納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依協商金額及其他二家未參與協商銀行之還款金額,每月計51,000元之償還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並加以標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