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陳政源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謝淑慧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柔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98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