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2號原告 張陳福招 被告 簡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萬元。經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南市及臺北市中山區,有起訴狀之記載可稽,依前揭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原告應訴較便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