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周趙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