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20號

聲請人 周月娥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福 在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 陳福在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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