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86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1,000元。至聲請人聲請狀另記載聲請假扣押執行費部分,爰另移由本院執行處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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