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愷元指定辯護人吳天明本院公設辯護人具保人 陳筱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筱青為被告劉愷元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愷元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陳筱青於同日為被告出具保證金8萬元,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在卷可佐。然經本院傳喚被告於同年11月17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單1張、本院送達證書2張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於同年12月8日上午9時25分前來本院行準備程序,惟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應訊,而被告之辯護人亦表示無法聯繫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張及同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另經本院分別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該署檢察官依法亦拘提無著,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1月25日士檢朝安100助1061字第34156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2月15日北檢治得100助1198字第86437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0年12月10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00052065號函各
1份在卷可查,且被告迄今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可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筱青原繳納上開保證金8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