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昌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昌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昌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2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於
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6022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10401060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