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秀嬌 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寶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而根據債務人陳述及所提財產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工作收入不穩定,本人與子女名下均無財產,配偶所有之不動產係因繼承而取得,則債務人並無可供處分之財產。因此,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前述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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