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84號、101年度聲字第2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