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2號
原告 林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2號
原告 林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