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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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王源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源山於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8月19日起至95年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5月7日止累計167,812元未給付,其中48,917元為本金、118,81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78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源山│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8,917元││月8日││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