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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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9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黃谷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