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李純寧 原告 歐乃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妙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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