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肇衍 律師即 呂蔚勛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