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3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3年度審易字第334號),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7行「黃淑媛與 陳楷生 (所涉詐欺罪嫌另行簽分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淇 』、『 林小姐 』、『 小真 』、『 陳雨軒 』、『 林曉蘭 』、『 楊雨辰 』之成年女子等,共組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由自稱『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之女子撥打電話」補充及更正為「黃淑媛與陳楷生(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及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淑媛』(非黃淑媛本人)、『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之成年女子(以下分別稱『黃淑媛』、『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分別由『黃淑媛』、『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撥打電話」、第11至15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淑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黃淑媛以其不知情女兒 張家馨 (原名 張曼鈺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補充及更正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或存款至黃淑媛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北金南郵局帳戶),或黃淑媛以其不知情之女兒張家馨(原名張曼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城郵局帳戶)內」、同欄二「案經 周建志張仁 禹、陳 玠江廖明 吉、林 榮風張棟瀾蕭鴻誠潘明春熊偉宏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 張仁禹陳玠江廖明吉 、張棟瀾、蕭鴻誠、潘明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起訴書所引之附表補充及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下稱附表),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淑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淑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被告就本件9次犯行,均與陳楷生及分別與「黃淑媛」、「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成立共同正犯。又本件被告所犯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竟率爾與上開陳楷生等人共同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共9人騙取款項,實漠視法紀及他人之財產權,而應受相當之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素行尚佳,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並當庭起立向到場之告訴人陳玠江、張棟瀾及被害人周建志、 林榮風 、熊偉宏道歉,態度尚可,而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亦均表示不向被告求償之意,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參與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所犯9罪各量處如主文所引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而增列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非屬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可,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僅因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矧各該到庭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323號起
訴書附表:
┌──┬──────┬──────┬────┬──────────────┬─────┬──────┐│編號│匯款或存款時│匯款或存款帳│被害人│詐術方法│金額(新臺│宣告刑│││間│戶所屬郵局│││幣)││├──┼──────┼──────┼────┼──────────────┼─────┼──────┤│1│民國101年7月│臺北金南郵局│周建志(│「黃淑媛」撥打電話予 東光 大樓│1萬元│處有期徒刑貳│││4日│(址設臺北市│未提告)│管理員周建志,佯稱向周建志推││月,如易科罰││││中正區 愛國東 ││銷 牛樟芝 ,致周建志陷於錯誤,││金,以新臺幣││││路216號)││於101年7月4日依指示委託東光││壹仟元折算壹││││││大樓住戶 林瓊珠 匯款新臺幣(下││日。││││││同)1萬元至臺北金南郵局帳戶││││││││內。│││├──┼──────┼──────┼────┼──────────────┼─────┼──────┤│2│101年7月5日│同上│張仁禹(│「小淇」撥打電話予張仁禹,向│1萬元、2萬│處有期徒刑參│││、101年7月10││提告)│張仁禹佯稱其所經營之舞蹈教室│元│月,如易科罰│││日│││資金困難需要幫忙云云,致張仁││金,以新臺幣││││││禹陷於錯誤,分別於101年7月5││壹仟元折算壹││││││日及同年月10日依指示匯款1萬││日。││││││元及2萬元至臺北金南郵局帳戶││││││││內。│││├──┼──────┼──────┼────┼──────────────┼─────┼──────┤│3│101年7月6日│同上│陳玠江(│「林小姐」撥打電話予陳玠江,│15,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提告)│佯稱欲向陳玠江借款,致陳玠江││月,如易科罰││││││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6日依指││金,以新臺幣││││││示匯款15,000元至臺北金南郵局││壹仟元折算壹││││││帳戶內。││日。│├──┼──────┼──────┼────┼──────────────┼─────┼──────┤│4│101年7月9日│同上│廖明吉(│「小淇」撥打電話予廖明吉,向│3萬元│處有期徒刑參│││││提告)│廖明吉佯稱其母親生病需要幫忙││月,如易科罰││││││云云,致廖明吉陷於錯誤,於10││金,以新臺幣││││││1年7月9日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臺││壹仟元折算壹││││││北金南郵局帳戶內。││日。│├──┼──────┼──────┼────┼──────────────┼─────┼──────┤│5│101年7月9日│同上│林榮風(│「小真」撥打電話予林榮風,向│3萬元│處有期徒刑參│││││未提告)│林榮風佯稱其有急用云云,致林││月,如易科罰││││││榮風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9日││金,以新臺幣││││││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臺北金南郵││壹仟元折算壹││││││局帳戶內。││日。│├──┼──────┼──────┼────┼──────────────┼─────┼──────┤│6│101年7月23日│土城郵局(址│張棟瀾(│「陳雨軒」撥打電話予張棟瀾,│5萬元│處有期徒刑參││││設新北市土城│提告)│佯稱其母親生活困難且開刀住院││月,如易科罰││││區中央路2段1││需要費用,並以其家鄉有土地在││金,以新臺幣││││60號)││拍賣,成交後即可還錢等為由,││壹仟元折算壹││││││欲向張棟瀾借款云云,致張棟瀾││日。││││││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23日依指││││││││示存款5萬元至土城郵局帳戶內││││││││。│││├──┼──────┼──────┼────┼──────────────┼─────┼──────┤│7│101年7月26日│臺北金南郵局│蕭鴻誠(│「林小姐」撥打電話予蕭鴻誠,│1萬元│處有期徒刑貳││││(址設臺北市│提告)│向蕭鴻誠佯稱酒店業績不好,其││月,如易科罰││││中正區愛國東││未達到業績云云,致蕭鴻誠陷於││金,以新臺幣││││路216號)││錯誤,於101年7月26日依指示匯││壹仟元折算壹││││││款1萬元至臺北金南郵局帳戶內││日。││││││。│││├──┼──────┼──────┼────┼──────────────┼─────┼──────┤│8│101年7月30日│同上│潘明春(│「林曉蘭」撥打電話予潘明春,│2萬元│處有期徒刑貳│││││提告)│向潘明春佯稱其因車禍在臺南住││月,如易科罰││││││院,需要2萬元辦理出院云云,││金,以新臺幣││││││致潘明春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壹仟元折算壹││││││30日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臺北金││日。││││││南郵局帳戶內,另將1萬元現金││││││││在高雄市七賢路某處交付與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9│101年8月3日│同上│熊偉宏(│「楊雨辰」撥打電話予熊偉宏,│11,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未提告)│向熊偉宏佯稱其被人家騙需要幫││月,如易科罰││││││忙云云,致熊偉宏陷於錯誤,於││金,以新臺幣││││││101年8月3日依指示匯款11,000││壹仟元折算壹││││││元至臺北金南郵局帳戶內。││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8323號被告黃淑媛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媛與陳楷生(所涉詐欺罪嫌另行簽分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之成年女子等,共組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由自稱「小淇」、「林小姐」、「小真」、「陳雨軒」、「林曉蘭」、「楊雨辰」之女子撥打電話與周建志、張仁禹、陳玠江、廖明吉、林榮風、張棟瀾、蕭鴻誠、潘明春、熊偉宏,以附表所示之詐術方法,致周建志、張仁禹、陳玠江、廖明吉、林榮風、張棟瀾、蕭鴻誠、潘明春、熊偉宏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淑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黃淑媛以其不知情女兒張家馨(原名張曼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黃淑媛旋依陳楷生指示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後,交付予陳楷生,並向陳楷生收取每筆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酬金。嗣張棟瀾事後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周建志、張仁禹、陳玠江、廖明吉、林榮風、張棟瀾、蕭鴻誠、潘明春、熊偉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黃淑媛於本署偵查│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及同│││中之供述。│年7月3日將中華郵政公司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及台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借予陳││││楷生使用,等被害人款項一匯││││入,被告則提領出交予陳楷生││││,每次陳楷生即給予被告││││2,000至4,000元不等之報酬。│├──┼──────────┼─────────────┤│二│告訴人張棟瀾、張仁禹│告訴人張棟瀾等9人遭詐騙之│││、廖明吉、熊偉宏、陳│經過情形。│││玠江、潘明春、林榮風││││、蕭鴻誠、周建志於警││││詢時之指訴。││├──┼──────────┼─────────────┤│三│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金南│告訴人張棟瀾、張仁禹、廖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吉、熊偉宏、陳玠江、潘明春│││5號帳戶及土城郵局帳│、林榮風、蕭鴻誠、周建志等│││號00000000000000號帳│9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戶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被告所使││││用之前開郵局帳戶之事實。│├──┼──────────┼─────────────┤│四│被告提供中華郵政公司│黃淑媛於款項匯入後,旋即將│││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1│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000000000號帳戶及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4號帳戶存摺影本。││└──┴──────────┴─────────────┘
二、核被告黃淑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分別與陳楷生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小淇」、「楊雨辰」、「林小姐」、「林曉蘭」、「小真」、「陳雨軒」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前後9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檢察官黃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詐術方法│金額│├──┼──────┼──────┼────┼──────────────┼─────┤│1│101年7月4日│臺北市中正區│周建志│自稱「黃淑媛」之成年女子撥打│1萬元││││愛國東路216││電話予東光大樓管理員周建志,│││││號(中華郵政││向周建志推銷牛樟芝,致周建志│││││公司臺北金南││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4日依指│││││郵局)││示委託東光大樓住戶林瓊珠匯款│││││││1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2│101年7月5日│同上│張仁禹│自稱「小淇」之成年女子撥打電│1萬元、2萬│││、101年7月10│││話予張仁禹,向張仁禹佯稱:其│元│││日│││所經營之舞蹈教室資金困難需要│││││││幫忙云云,致張仁禹陷於錯誤,│││││││分別於101年7月5日及7月10日依│││││││指示匯款1萬元及2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191│││││││00000000號之帳戶內。││├──┼──────┼──────┼────┼──────────────┼─────┤│3│101年7月6日│同上│陳玠江│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撥打│1萬5,000元││││││電話予陳玠江,向陳玠江借款,│││││││致陳玠江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6日依指示匯款1萬5,000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4│101年7月9日│同上│廖明吉│自稱「小淇」之成年女子撥打電│3萬元││││││話予廖明吉,向廖明吉佯稱:其│││││││母親生病需要幫忙云云,致廖明│││││││吉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9日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295號之帳戶內。││├──┼──────┼──────┼────┼──────────────┼─────┤│5│101年7月9日│同上│林榮風│自稱「小真」之成年女子撥打電│3萬元││││││話予林榮風,向林榮風佯稱:其│││││││有急用云云,致林榮風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9日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6│101年7月23日│新北市土城區│張棟瀾│自稱「陳雨軒」之成年女子打電│5萬元││││中央路2段160││話予張棟瀾,佯稱伊母親生活困│││││號(中華郵政││難、伊開刀住院需要費用、家鄉│││││公司土城郵局││有土地在拍賣,成交後即可還錢│││││)││等為由,欲向張棟瀾借款云云,│││││││致張棟瀾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5萬元至黃淑媛以其女兒張家馨│││││││名義申辦之土城郵局帳號031102│││││││00000000號帳戶內。││├──┼──────┼──────┼────┼──────────────┼─────┤│7│101年7月26日│臺北市中正區│蕭鴻誠│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撥打│1萬元││││愛國東路216││電話予蕭鴻誠,向蕭鴻誠佯稱:│││││號(中華郵政││酒店業績不好,未達到業績云云│││││公司臺北金南││,致蕭鴻誠陷於錯誤,於101年7│││││郵局)││月26日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1│││││││000000000號之帳戶內。││├──┼──────┼──────┼────┼──────────────┼─────┤│8│101年7月30日│同上│潘明春│自稱「林曉蘭」之成年女子撥打│2萬元││││││電話予潘明春,向潘明春佯稱:│││││││其車禍在臺南住院需要2萬元辦│││││││出院云云,致潘明春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30日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另將1萬元現金在高雄市七賢│││││││路交付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9│101年8月3日│同上│熊偉宏│自稱「楊雨辰」之成年女子撥打│1萬1,000元││││││電話予熊偉宏,向熊偉宏佯稱:│││││││其被人家騙需要幫忙云云,致熊│││││││偉宏陷於錯誤,於101年8月3日│││││││依指示匯款1萬1,000元至黃淑媛│││││││申辦之臺北金南郵局帳號000191│││││││00000000號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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