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