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債權人永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務人 林忠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所提證物契約終止協議內容記載35,700元作為違約金,是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5,700元部份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2月1日提出補正狀,惟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35,7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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