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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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 司聲 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潘美玲 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相對人 鄭明郎
胡裕忠 (即 胡木郎 之承受訴訟人) 胡裕明 (即胡木郎之承受訴訟人) 劉火生 (即 劉東雨 之繼承人) 劉仁忠 (即劉東雨之繼承人) 劉英平 (即劉東雨之繼承人) 鍾旼璋 兼法定代理人 鍾秀誼
鍾政展 法定代理人 邱曉芬 兼法定代理人 鍾杰成 (即 鍾曾美 之繼承人)
鍾榮烜 (即鍾曾美之繼承人) 鍾安晴 鍾淯 丞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士嬴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鍾杰克 (即鍾曾美之繼承人)
劉德榮 (即鍾曾美、 鍾昇妹 之繼承人) 劉德森 (即鍾曾美、鍾昇妹之繼承人) 劉德貴 (即鍾曾美、鍾昇妹之繼承人) 周鈺茂 (即鍾曾美之繼承人) 柯秋菊 鍾裕盛 (即鍾曾美之繼承人) 陳細妹 (即鍾曾美之繼承人) 胡宸銓 黃惠淩 兼後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胡裕政 (即胡木郎之承受訴訟人)
胡文瑄 胡智崴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卉涵
胡 劉春梅 (即胡木郎之承受訴訟人) 胡淑媚 (即胡木郎之承受訴訟人) 周佩甄 胡福山 陳均安 陳新月 陳昌運 (即 陳鳳堂 之繼承人) 程玉梅 劉文達 (即劉東雨之繼承人) 劉瑋瑜 葉 劉貴米 倪 劉貴香 鍾宇弘 (即鍾曾美即 鍾慶星 之繼承人) 鍾淑芳 (即鍾曾美即鍾慶星之繼承人) 鍾淑芬 (即鍾曾美即鍾慶星之繼承人) 張庭維 (即鍾曾美即 張鍾秀英 之繼承人) 張漢元 (即鍾曾美即張鍾秀英之繼承人) 張明雪 (即鍾曾美即張鍾秀英之繼承人) 張明淑 (即鍾曾美即張鍾秀英之繼承人) 劉信蘭 (兼 劉泰億 之繼承人) 劉肯薇 (兼劉泰億之繼承人) 劉正煒 (即劉泰億之繼承人) 劉正翌 (即劉泰億之繼承人) 劉宜苹 (即劉泰億之繼承人) 劉文湖 (即劉泰億之繼承人) 劉淑華 (即劉泰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判決就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負擔七十八分之七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劉火生、劉仁忠、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 葉劉貴米 、 倪劉貴香 (下稱劉火生等7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火生等7人連帶負擔。其餘相對人則或未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或於上訴後撤回上訴,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即均確定。又其中相對人鍾慶星於107年9月5日死亡,由相對人鍾宇弘、鍾淑芳、鍾淑芬繼承;相對人張鍾秀英於106年10月13日死亡,由相對人張庭維、張漢元、張明雪、張明淑繼承;相對人劉泰億於107年11月11日死亡,由相對人劉正煒、劉正翌、劉宜苹、劉文湖、劉肯薇、劉淑華、劉信蘭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無受理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事件,依上開規定,相對人鍾慶星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鍾宇弘、鍾淑芳、鍾淑芬應承受相對人鍾慶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張鍾秀英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張庭維、張漢元、張明雪、張明淑應承受相對人張鍾秀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劉泰億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正煒、劉正翌、劉宜苹、劉文湖、劉肯薇、劉淑華、劉信蘭應承受相對人劉泰億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均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一: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裁判費│17,193元│單據編號:NO0000000號││一││2,320元│單據編號:NO0000000號││審├─────┼───────┼───────────┤││複丈製圖費│49,600元│││├─────┼───────┼───────────┤││合計│69,113元│均由聲請人墊付│├─┼─────┼───────┼───────────┤│第│││││二│鑑定費│270,000元│由聲請人墊付││審││││└─┴─────┴───────┴───────────┘附表二:第一、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姓名│第一審│第二審│合計│││├────────┬─────────┼────────┬─────────┼──────┤│││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01│鄭明郎│75/3432│1,510元│││1,510元│├──┼────┼────────┼─────────┼────────┼─────────┼──────┤│02│胡裕忠│75/3432│1,510元│││1,510元│├──┼────┼────────┼─────────┼────────┼─────────┼──────┤│03│胡裕明│75/3432│1,510元│││1,510元│├──┼────┼────────┼─────────┼────────┼─────────┼──────┤│04│劉火生│75/3432│1,510元│││1,510元│├──┼────┼────────┼─────────┼────────┼─────────┼──────┤│05│劉仁忠│75/3432│1,510元│││1,510元│├──┼────┼────────┼─────────┼────────┼─────────┼──────┤│06│劉英平│75/3432│1,510元│││1,510元│├──┼────┼────────┼─────────┼────────┼─────────┼──────┤│07│胡裕政│75/3432│1,510元│││1,510元│├──┼────┼────────┼─────────┼────────┼─────────┼──────┤│08│鍾旼璋│75/3432│1,510元│││1,510元│├──┼────┼────────┼─────────┼────────┼─────────┼──────┤│09│鍾秀誼│75/3432│1,510元│││1,510元│├──┼────┼────────┼─────────┼────────┼─────────┼──────┤│10│鍾政展│75/3432│1,510元│││1,510元│├──┼────┼────────┼─────────┼────────┼─────────┼──────┤│11│鍾杰成│75/3432│1,510元│││1,510元│├──┼────┼────────┼─────────┼────────┼─────────┼──────┤│12│鍾榮烜│75/3432│1,510元│││1,510元│├──┼────┼────────┼─────────┼────────┼─────────┼──────┤│13│鍾安晴│75/3432│1,510元│││1,510元│├──┼────┼────────┼─────────┼────────┼─────────┼──────┤│14│ 鍾淯丞 │75/3432│1,510元│││1,510元│├──┼────┼────────┼─────────┼────────┼─────────┼──────┤│15│鍾杰克│75/3432│1,510元│││1,510元│├──┼────┼────────┼─────────┼────────┼─────────┼──────┤│16│劉德榮│75/3432│1,510元│││1,510元│├──┼────┼────────┼─────────┼────────┼─────────┼──────┤│17│劉德森│75/3432│1,510元│││1,510元│├──┼────┼────────┼─────────┼────────┼─────────┼──────┤│18│劉德貴│75/3432│1,510元│││1,510元│├──┼────┼────────┼─────────┼────────┼─────────┼──────┤│19│周鈺茂│75/3432│1,510元│││1,510元│├──┼────┼────────┼─────────┼────────┼─────────┼──────┤│20│柯秋菊│75/3432│1,510元│││1,510元│├──┼────┼────────┼─────────┼────────┼─────────┼──────┤│21│鍾裕盛│75/3432│1,510元│││1,510元│├──┼────┼────────┼─────────┼────────┼─────────┼──────┤│22│陳細妹│75/3432│1,510元│││1,510元│├──┼────┼────────┼─────────┼────────┼─────────┼──────┤│23│胡宸銓│75/3432│1,510元│││1,510元│├──┼────┼────────┼─────────┼────────┼─────────┼──────┤│24│黃惠淩│75/3432│1,510元│││1,510元│├──┼────┼────────┼─────────┼────────┼─────────┼──────┤│25│胡文瑄│75/3432│1,510元│││1,510元│├──┼────┼────────┼─────────┼────────┼─────────┼──────┤│26│胡智崴│75/3432│1,510元│││1,510元│├──┼────┼────────┼─────────┼────────┼─────────┼──────┤│27│鄭卉涵│75/3432│1,510元│││1,510元│├──┼────┼────────┼─────────┼────────┼─────────┼──────┤│28│ 胡劉春梅 │75/3432│1,510元│││1,510元│├──┼────┼────────┼─────────┼────────┼─────────┼──────┤│29│胡淑媚│75/3432│1,510元│││1,510元│├──┼────┼────────┼─────────┼────────┼─────────┼──────┤│30│周佩甄│75/3432│1,510元│││1,510元│├──┼────┼────────┼─────────┼────────┼─────────┼──────┤│31│胡福山│75/3432│1,510元│││1,510元│├──┼────┼────────┼─────────┼────────┼─────────┼──────┤│32│陳均安│75/3432│1,510元│││1,510元│├──┼────┼────────┼─────────┼────────┼─────────┼──────┤│33│陳新月│75/3432│1,510元│││1,510元│├──┼────┼────────┼─────────┼────────┼─────────┼──────┤│34│陳昌運│75/3432│1,510元│││1,510元│├──┼────┼────────┼─────────┼────────┼─────────┼──────┤│35│程玉梅│75/3432│1,510元│││1,510元│├──┼────┼────────┼─────────┼────────┼─────────┼──────┤│36│劉文達│75/3432│1,510元│││1,510元│├──┼────┼────────┼─────────┼────────┼─────────┼──────┤│37│劉瑋瑜│75/3432│1,510元│││1,510元│├──┼────┼────────┼─────────┼────────┼─────────┼──────┤│38│葉劉貴米│75/3432│1,510元│││1,510元│├──┼────┼────────┼─────────┼────────┼─────────┼──────┤│39│倪劉貴香│75/3432│1,510元│││1,510元│├──┼────┼────────┼─────────┼────────┼─────────┼──────┤│40│劉信蘭│75/3432│1,510元│││1,510元│├──┼────┼────────┼─────────┼────────┼─────────┼──────┤│41│劉肯薇│75/3432│1,510元│││1,510元│├──┼────┼────────┼─────────┼────────┼─────────┼──────┤│42│鍾宇弘││││││├──┼────┤│1,510元│││││43│鍾淑芳│連帶負擔75/343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1,510元│├──┼────┤│鍾慶星之遺產範圍內│││││44│鍾淑芬││連帶負擔)││││├──┼────┼────────┼─────────┼────────┼─────────┼──────┤│45│張庭維││││││├──┼────┤││││││46│張漢元││1,510元│││1,510元│├──┼────┤連帶負擔75/343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47│張明雪││張鍾秀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48│張明淑││││││├──┼────┼────────┼─────────┼────────┼─────────┼──────┤│49│劉正煒││││││├──┼────┤││││││50│劉正翌││││││├──┼────┤││││││51│劉宜苹││││││├──┼────┤│1,510元│││1,510元││52│劉文湖│連帶負擔75/3432│(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泰億之遺產範圍內│││││53│劉淑華││連帶負擔)││││├──┼────┤││││││54│劉信蘭││││││├──┼────┤││││││55│劉肯薇││││││├──┼────┼────────┼─────────┼────────┼─────────┼──────┤│56│潘美玲│3/78│2,673元│││2,673元│├──┼────┼────────┼─────────┼────────┼─────────┼──────┤│57│劉火生││││││├──┼────┤││││││58│劉仁忠││││││├──┼────┤││││││59│劉英平││││││├──┼────┤││││270,000元││60│劉文達│││連帶負擔│270,000元││├──┼────┤│││(連帶負擔)│││61│劉瑋瑜││││││├──┼────┤││││││62│葉劉貴米││││││├──┼────┤││││││63│倪劉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