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宸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宸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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