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侑霖
選任辯護人王思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謝侑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得或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