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20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