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6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戴宏洲 債務人 戴建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附表關於違約金之計算中「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所指之「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