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致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致宇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34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8年9月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