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原告丁○○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76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0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周村來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丁○○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調解委員周村來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丙○○等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丁○○新臺幣陸仟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丁○○)。
二、被告甲○○、丙○○等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於民國98年5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鳳山五甲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三、原告丁○○、乙○○等二人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