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7號

聲請人 蘇麗雯 (即 蘇黃美月 之繼承人)

代理人 蘇汝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11304-1

1

8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