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1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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