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債權人 吳昱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忠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忠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件係請求返還股金,請釋明本件相對人(吳忠信抑或軒穎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若以軒穎有限公司為請求之對象,亦請註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軒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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