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佳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卷內無資料顯示債務人居住桃園)。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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