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智超

法官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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