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珈晴即黃淑美等2 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837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黃珈晴即黃淑美、黃淑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