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鮑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112785││3月04日起│││││07元│││││├──┼───┼─────┼──────┼──────┼───────┤│002│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107798││4月04日起│││││2元│││││├──┼───┼─────┼──────┼──────┼───────┤│003│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93428││3月04日起│││││元│││││├──┼───┼─────┼──────┼──────┼───────┤│004│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162318││3月04日起│││││9元│││││├──┼───┼─────┼──────┼──────┼───────┤│005│新臺幣│鮑柏宇│││0│││7020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785││4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798││5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428││4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鮑柏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318││4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鮑柏宇│││0│││70204│││││││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鮑柏宇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新臺幣1,320萬元,其中1,20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至13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5%,其中12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以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0.5%計付。
(二)債務人鮑柏宇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新臺幣192萬元,其中12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至11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其中18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以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三)債務人鮑柏宇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03
月04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鮑柏宇一次清償本金14,073,106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及提前清償違約金70,204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