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午○○住
辛○○住
癸○○住
巳○○住
庚○○住
丙○○住
子○○住己○○○住高
戊○○住
甲○○住
丑○○住
寅○○住
壬○○住
丁○○住右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周君強 律師被告卯○○住
乙○○○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