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九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邀同訴外人 王彩微王靜怡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元及八十六萬元,借款期間均為二十年,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約定分期償還,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因未按時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九七九號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受償後,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受償。經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無法送達,為此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拍賣公告、保證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支付命令及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略稱:願清償債務,惟目前無資力。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拍賣公告、保證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支付命令及 張自堪信 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依約撥款,被告自應按期清償,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經強制執行後,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被告雖辯稱無力清償云云,然此對被告依法應負之清償債務責任尚不生影響。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貳佰壹拾伍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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