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陳芸仙 送達代收人 廖繼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侯慧貞 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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