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陳景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景州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二筆(1)八佰萬元、(2)肆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並約定按期繳納本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時,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其借款約定利息目前為年利率1.65%按月計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若有貸款契約上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發生時,借款則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可稽。
(二)、詎相對人前向借款繳納本息至107年10月19日及107年
11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本金(1)7,957,637元、(2)384,809元,合計本金新臺幣8,342,446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應負清償之責。
(三)、經聲請人多次以電話通知及民國107年12月27日、108
年1月4日雙掛號催告函、存款抵銷函通知債務人等,尚未獲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華南銀行貸款契約影本二份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景州│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795763││0月19日起││六五│││7元│││││├──┼───┼─────┼──────┼──────┼───────┤│002│新臺幣│陳景州│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384809││1月19日起││六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景州│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5763││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景州│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4809││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