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90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 謙
黃國富 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告 李岱蓁 原名 李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第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5年9月8日金管銀㈥字第09500346220號函准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商銀)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在案,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即原告,則原台北商銀、建華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承受。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大公司)於94年3月16日邀同被告陳木蓮、李岱蓁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台北商銀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約定被告信大公司得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範圍內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下稱系爭信用狀申請書)、付款申請書(下稱系爭付款書)申請動撥借款。嗣被告信大公司自99年6月14日起至99年12月13日止,陸續出具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借貸如附表所示共1155萬0724元,約定利息均按原告3至4個月定存利率加百分之3.41分別機動計算,且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被告信大公司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信大公司就前開借款尚積欠如附表「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欄位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信大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陳木蓮、李岱蓁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系爭約定書、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3萬97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系爭信用狀申請書、系爭付款書、一般存單利率-BSP定存利率3個月歷史利率查詢及NL0104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前揭金額、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借款金額│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違約金││號│││├────┬───────┼─────────┬─────────┤│││││週年利率│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01│65萬5224元│65萬5224元│99年12月19│4.15│自99年12月20日│自100年1月21日起至│自100年7月21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20日止│清償日止│├─┼──────┼──────┼─────┼────┼───────┼─────────┼─────────┤│02│175萬4751元│46萬9230元│100年1月7│4.2│自100年1月8日│自100年2月9日起至│自100年8月9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8月8日止│清償日止│├─┼──────┼──────┼─────┼────┼───────┼─────────┼─────────┤│03│22萬6831元│22萬6831元│99年11月28│4.15│自99年11月29日│自99年12月30日起至│自100年6月30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29日止│清償日止│├─┼──────┼──────┼─────┼────┼───────┼─────────┼─────────┤│04│9萬0598元│9萬0598元│99年11月29│4.15│自99年11月30日│自100年1月30日起至│自100年7月30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29日止│清償日止│├─┼──────┼──────┼─────┼────┼───────┼─────────┼─────────┤│05│17萬0192元│17萬0192元│99年11月29│4.15│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30日止│清償日止│├─┼──────┼──────┼─────┼────┼───────┼─────────┼─────────┤│06│49萬9294元│15萬8910元│100年1月7│4.2│自100年1月8日│自100年2月9日起至│自100年8月9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8月8日止│清償日止│├─┼──────┼──────┼─────┼────┼───────┼─────────┼─────────┤│07│12萬4824元│3萬9729元│100年1月7│4.2│自100年1月8日│自100年2月9日起至│自100年8月9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8月8日止│清償日止│├─┼──────┼──────┼─────┼────┼───────┼─────────┼─────────┤│08│131萬1208元│131萬1208元│99年12月3│4.15│自99年12月4日│自100年1月5日起至│自100年7月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4日止│清償日止│├─┼──────┼──────┼─────┼────┼───────┼─────────┼─────────┤│09│32萬7802元│32萬7802元│99年12月3│4.15│自99年12月4日│自100年1月5日起至│自100年7月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4日止│清償日止│├─┼──────┼──────┼─────┼────┼───────┼─────────┼─────────┤│10│112萬元│112萬元│99年12月3│4.15│自99年12月4日│自100年1月5日起至│自100年7月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4日止│清償日止│├─┼──────┼──────┼─────┼────┼───────┼─────────┼─────────┤│11│28萬元│28萬元│99年12月3│4.15│自99年12月4日│自100年1月5日起至│自100年7月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4日止│清償日止│├─┼──────┼──────┼─────┼────┼───────┼─────────┼─────────┤│12│40萬元│40萬元│99年12月4│4.15│自99年12月5日│自100年1月6日起至│自100年7月6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5日止│清償日止│├─┼──────┼──────┼─────┼────┼───────┼─────────┼─────────┤│13│10萬元│10萬元│99年12月4│4.15│自99年12月5日│自100年1月6日起至│自100年7月6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5日止│清償日止│├─┼──────┼──────┼─────┼────┼───────┼─────────┼─────────┤│14│40萬元│40萬元│99年12月8│4.15│自99年12月9日│自100年1月10日起至│自100年7月10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9日止│清償日止│├─┼──────┼──────┼─────┼────┼───────┼─────────┼─────────┤│15│10萬元│10萬元│99年12月8│4.15│自99年12月9日│自100年1月10日起至│自100年7月10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9日止│清償日止│├─┼──────┼──────┼─────┼────┼───────┼─────────┼─────────┤│16│56萬元│56萬元│99年12月17│4.15│自99年12月18日│自100年1月19日起至│自100年7月19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8日止│清償日止│├─┼──────┼──────┼─────┼────┼───────┼─────────┼─────────┤│17│14萬元│14萬元│99年12月17│4.15│自99年12月18日│自100年1月19日起至│自100年7月19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8日止│清償日止│├─┼──────┼──────┼─────┼────┼───────┼─────────┼─────────┤│18│76萬元│76萬元│99年11月24│4.15│自99年11月25日│自99年12月26日起至│自100年6月26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25日止│清償日止│├─┼──────┼──────┼─────┼────┼───────┼─────────┼─────────┤│19│19萬元│19萬元│99年11月24│4.15│自99年11月25日│自99年12月26日起至│自100年6月26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25日止│清償日止│├─┼──────┼──────┼─────┼────┼───────┼─────────┼─────────┤│20│40萬元│40萬元│99年11月29│4.15│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30日止│清償日止│├─┼──────┼──────┼─────┼────┼───────┼─────────┼─────────┤│21│10萬元│10萬元│99年11月29│4.15│自99年11月30日│自99年12月31日起至│自100年7月1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6月30日止│清償日止│├─┼──────┼──────┼─────┼────┼───────┼─────────┼─────────┤│22│49萬元│49萬元│99年12月2│4.15│自99年12月3日│自100年1月2日起至│自100年7月2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日止│清償日止│├─┼──────┼──────┼─────┼────┼───────┼─────────┼─────────┤│23│68萬元│68萬元│99年12月2│4.15│自99年12月3日│自100年1月2日起至│自100年7月2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日止│清償日止│├─┼──────┼──────┼─────┼────┼───────┼─────────┼─────────┤│24│17萬元│17萬元│99年12月2│4.15│自99年12月3日│自100年1月2日起至│自100年7月2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日止│清償日止│├─┼──────┼──────┼─────┼────┼───────┼─────────┼─────────┤│25│30萬元│30萬元│99年12月13│4.15│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4日止│清償日止│├─┼──────┼──────┼─────┼────┼───────┼─────────┼─────────┤│26│16萬元│16萬元│99年12月13│4.15│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4日止│清償日止│├─┼──────┼──────┼─────┼────┼───────┼─────────┼─────────┤│27│4萬元│4萬元│99年12月13│4.15│自99年12月14日│自100年1月15日起至│自100年7月15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同年7月14日止│清償日止│├─┼──────┼──────┼─────┼────┼───────┼─────────┼─────────┤│小│1155萬0724元│983萬9724元│││││││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