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84號

原告 曾春蘭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

被告 陳英杰

陳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4,000元,惟查: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騰空遷讓,並將該房屋「及」坐落之嘉義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依此項訴之聲明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併將嘉義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計入,合先敘明。

二、前開632、635、63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9,024,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384平方公尺=902,400元)、1,713,9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8,042元/平方公尺×95平方公尺=1,713,990元)、2,962,4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600元/平方公尺×529平方公尺=2,962,400元);合計總價額為13,700,390元(計算式:9,024,000元+1,713,990元+2,962,400元),加上前開房屋價格83,600元,合計訴訟標的額為13,783,990元。此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352元,原告此部僅繳納1,000元,尚欠132,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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