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香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3,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被告蘇香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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