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18號

原告 蔡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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