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麗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黃宗繼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王惠芬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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