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劭安

被告 游秀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

法官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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