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67號

原告 林瑄凡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被告 陳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6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7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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