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二之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均為何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