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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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22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