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易 相對人 賴姸羽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賴妍羽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姸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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